【連網】2月5日上午,由連云港市連云區檢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贛榆區海頭鎮小口村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孫某某被判緩刑,還將在今明兩年禁漁期“勞務代償”,以提供環境公益勞務方式抵償其應支付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破壞生態”公益侵權新規則提起的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案。
小口村是一個傳統漁村,包括它在內周邊漁村部分漁民受限于傳統捕撈理念和習慣,加之法律意識淡薄,錯誤理解“靠海吃海”,非法捕撈時有發生。檢察機關聯合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借助此案的審理機會,在被告人戶籍所在地小口村召開巡回法庭,將刑事犯罪與民事公益訴訟一并公開審理,更好地向漁民普及休漁禁捕相關法律知識。
經當庭查明,2020年5月19日,小口村漁民孫某某明知是禁漁期,駕駛漁船、雇傭船員從海頭鎮出發,到連云港市正東海域使用國家禁用的漁具(拖曳水沖齒耙耙刺)捕撈黃蛤(黃蜆子),次日17時許在非法捕撈時被漁政部門當場查獲,現場扣押黃蛤2820公斤。
“黃蛤具有凈化服務、固碳等生態價值,被告人使用拖曳耙網將所經海域海底泥沙全部沖翻,造成大量幼貝和其他海洋生物碎裂,對海洋漁業資源和海底生態造成雙重破壞……”在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中,專家證人出庭就本案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進行了詳細闡述。
庭審過程中,檢察官出示了孫某某犯罪證據,并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對孫某某進行法庭教育,孫某某當庭認罪認罰。最終,法庭當庭判決被告人孫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由其于2021年、2022年禁漁期共計248天,按照贛榆夏季作息時間提供環境公益勞務,以抵償其應支付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7.19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本地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連云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郁洪鵬告訴記者,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增加了“破壞生態”這一侵權形態,為“破壞生態”侵權責任的主張提供了實體法依據。“雖然該案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是引用《民法典》新增加的‘生態破壞’的侵權形態更加有利于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范偉義 馬萌 付曉飛 方帥 李超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