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未成年人辦理住宿時,既未沒有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也未向公安機關報告,近日,海州某賓館被警方予以行政處罰。據悉,這是我市警方對未嚴格落實“五必須”新規的旅館開出的首張“罰單”。
9月5日晚9時許,海州公安分局路南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揮中心指令稱,一名走失的未成年人在南極北路某賓館登記入住,情況可疑。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檢查發現,該賓館在未有家長或成年親屬陪同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徐某辦理了登記入住手續。
今年6月1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開始實施,對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安全保護義務作了新的規定。為了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公安部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旅館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須”要求,以切實防范在旅館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發生。
據公安機關介紹,“五必須”包括: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經進一步調查取證,民警確認該旅館在辦理未成年人住宿時,沒有告知徐某的父母,也未向公安機關進行報告,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7條和第122條,海州警方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海州警方鄭重提醒各家旅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一旦發現有未成年人前來登記入住,要及時核實情況,告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并視情向屬地派出所報告。否則,必將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57條: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122條:場所運營單位違反本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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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值班: 王夫成 劉昆 編輯: 宋添翼 審核: 王夫成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