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民在抖音App等平臺發布了一則“警情通報”
經核實
青島市各級公安機關并未發布過此“警情通報”
且該通報除使用警徽外
內容、格式上也存在差異
該信息為虛假警情通報
經查
王某某出于好奇玩樂
利用剪輯軟件中警情通報模板
編輯文字后發布網上
鑒于該信息網上傳播量少
沒有造成重大影響
且其認錯態度較好
即墨分局依法對王某某予以行政警告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青島網警提醒:
編造虛假警情通報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不是小事!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廣大網民請自覺規范網絡行為
積極傳播正能量的信息內容
共同構建青島文明法治的互聯網生態環境
總值班: 吳弋 編輯: 馬靜靜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