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騎手”在送餐途中不慎撞傷路人,責任應如何承擔?近日,贛榆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由外賣平臺的區域代理公司賠償傷者20萬元。
去年6月1日,外賣送餐“騎手”宋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贛榆青口鎮一處十字路口時,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及車輛損失。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承擔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王某受傷后住院治療14天,并就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因宋某系某知名外賣平臺送餐“騎手”,王某訴至贛榆區法院,要求騎手宋某及該外賣平臺所屬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該外賣平臺所屬公司將贛榆的外賣訂單配送事宜全部交由連云港某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處理,故外賣平臺所屬公司申請追加連云港某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本案經法官多次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連云港某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王某20萬元。
據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實際上,送餐“騎手”與外賣平臺的直營站點(公司或個體戶)或區域合作的代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受上述公司管理,接受其工作安排,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與上述公司形成勞動關系。若“騎手”造成第三人損傷,應由外賣平臺的直營站點或區域代理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