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為了降低成本,農村建房施工中,租賃使用“土吊車”進行吊車作業的現象十分普遍,操作這些“土吊車”的駕駛員,往往也沒有相應的特種車輛操作資質,從而給他人和自身安全埋下了隱患。一旦發生事故,侵權責任應當如何承擔?近日,贛榆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土吊車”使用過程中傷人引發的侵權案件,傷者因疏于觀察,自擔三成責任。
劉某受雇于其哥哥劉某甲,在工地從事砌磚等工作,張某同樣受雇于劉某甲,自帶吊車在該工地從事吊裝業務。2019年3月,張某將磚吊運至三樓樓梯口劉某施工處,劉某正在此處低頭收拾雜物,當劉某注意到吊斗距頭部很近有傷及自身的危險時,緊急躲避跳至二樓臺階,因此摔傷。當日,劉某住院接受治療。后雙方因賠償數額爭執不下,劉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損失共計10萬余元。
被告張某到庭后辯稱:其操作吊車系正常作業,原告劉某在施工過程中疏于觀察,自身存在過錯,故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張某所使用的“土吊車”沒有取得相關的特種車輛運營資質且無合格證明,被告張某作為駕駛員,也沒有特種車輛的操作資質,未能謹慎操作吊斗下降,對本事故的發生具有較大過錯。原告劉某常年從事建筑施工工作,對于施工作業中的危險應當有充分的注意義務,明知自己所處區域將安置吊斗,仍低頭作業疏于觀察,對危險缺乏必要的預判,也具有一定的過錯。而劉某甲作為雇主對其使用的車輛和雇傭的駕駛員資質未能盡到審查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經向原告劉某釋明,劉某明確表示不追究其哥哥劉某甲的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被告張某對原告劉某的損失承擔40%的責任,原告劉某自身承擔30%的責任。判決張某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4.7萬余元。被告張某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經市中級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朱孟杰)